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义务教育实现免费,“两基”目标全面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快速发展,职业教育基础能力逐步增强,高等教育迈入大众化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我省人口素质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的历史时期,我省教育事业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党中央、国务院把教育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全面实施和我省加快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对劳动者素质和人才结构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省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教育强省战略的实施为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人民群众对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有助于推动教育持续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正处于良好的发展时期。 同时,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农村教育仍然薄弱,教育公平还不能有效保障;教育观念相对落后,素质教育难以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强,高等教育质量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存在结构性矛盾,职业学校双师素质教师和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缺乏;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资源总量仍然短缺;教育改革力度深度不够,教育体制机制仍需完善,等等。总之,教育改革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要。 因此,我们必须站在新的历史发展起点,坚定信心,抢抓机遇,科学谋划,克服困难,积极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丰富和充实我省人力资源,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期盼、新要求,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总体战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深入实施教育强省战略。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以素质教育为主线,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优化布局结构,提高办学效益,形成体系完备、基础厚实、特色鲜明、社会满意的教育发展局面。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依法治教,全面推进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转变、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为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加快富民强省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2.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健康成长。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长株潭城市群教育综合改革,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不断探索和创造教育特色和优势,走出一条有湖南特色的教育改革发展之路。 把促进公平作为教育工作的基本政策。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并向农村倾斜,统筹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并向民族、贫困地区倾斜,统筹区域内学校协调发展并向薄弱学校倾斜,统筹不同群体教育协调发展并向弱势群体倾斜,确保教育公平政策措施有效实施。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求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资源配置方式和工作机制。落实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二)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1.战略目标:到2020年,全省教育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基本形成完备的现代教育体系和教育发展支撑体系,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建成教育强省,基本建成学习型社会和人力资源强省。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到2020年,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普及;义务教育水平全面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及,毛入学率达到93%以上,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5%。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8年。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与普惠性,依法为公民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教育技术装备更加先进,教育现代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教育质量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升。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得到较大满足。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以区域内各类教育机构为依托,形成市、县、乡三级终身教育网络,基本形成终身教育体系。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基本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教育管理日趋规范、科学,基本建立具有湖南特色和充满活力的现代教育管理体制。现代学校制度日益完善,政府依法管理、学校自主办学机制不断健全。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机制基本形成。教育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层次与水平明显提高。 实施更有成效的社会服务。各级各类教育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与人口总量结构变化相协调,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相适应,人才培养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教育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 | 全国 | 湖南 |
2009年 | 2015年 | 2020年 | 2009年 | 2015年 | 2020年 |
人力资源开发 | | | | | | |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 12.4 | 13.3 | 13.5 | 12.5 | 13.5 | 13.8 |
学前教育 | | | | | | |
幼儿在园人数(万人) | 2658 | 3400 | 4000 | 120.8 | 220 | 240 |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50.9 | 60 | 70 | 47.7 | 65 | 80 |
义务教育 | | | | | | |
在校生(万人) | 15772 | 16100 | 16500 | 683.5 | 790 | 960 |
初中毕业生升学率(%) | | | | 84.09 | 95 | 95 |
巩固率(%) | 90.8 | 93 | 95 | 96.5 | 98 | 98 |
高中阶段教育* | | | | | | |
在校生(万人) | 4624 | 4500 | 4700 | 200 | 176 | 223 |
毛入学率(%) | 79.2 | 87 | 90 | 83.2 | 90 | 93 |
职业教育 | | | | | |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万人) | 2179 | 2250 | 2350 | 80.9 | 88 | 114 |
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万人) | 1280 | 1390 | 1480 | 50 | 48 | 57 |
高等教育** | | | | | | |
在学总规模(万人) | 2979 | 3350 | 3550 | 142 | 136 | 158 |
在校生(万人) | 2826 | 3080 | 3300 | 130.2 | 105 | 125 |
其中: 研究生(万人) | 140 | 170 | 200 | 5.2 | 8 | 10 |
毛入学率(%) | 24.2 | 36 | 40 | 20.4 | 40 | 45 |
注:* 含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数;** 含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数。 2.战略主题: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切实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 坚持德育为先。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突出理想信念、公民意识、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湖湘文化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完善德育评价机制,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相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统一。加强体育,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艺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健康人格;重视劳动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战略重点 (三)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1.加大政府统筹力度。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落实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将城区幼儿园建设与发展纳入城区建设与开发规划,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合理布局,办好一批政府投入为主、成本合理分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的公办幼儿园。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派驻公办幼师、减免租金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与引导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兴办学前教育机构。 2.加强学前教育设施建设。鼓励与支持农村地区采取新建扩建、利用闲置教育资源改建幼儿园、偏远地区小学附设学前班等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争取每个乡镇和城市大型社区建好一所公办幼儿园。 3.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与教育质量。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按照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到2020年,合格标准幼儿园达到85%以上,简易标准幼儿园控制在15%以内。建立完善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依法规范学前教育发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 (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根据新型城镇化要求和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规划与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依法将城区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区建设与开发规划。探索建立县域内办学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建立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实现县域内师资校际之间基本均衡。建立健全资助机制,切实保障弱势群体都能接受良好义务教育。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2.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启动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将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初中改造、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统筹于合格学校建设,提高学校建设综合效益。力争到 2015年9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2020年80%以上达到标准化学校要求。 3.全面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加强城镇学校规划与建设,力争五年内基本解决“大班额”现象。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满足农村学生就读需求。采取特殊措施发展特殊教育,确保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 (五)增强职业教育服务能力 1.加快职业教育骨干体系建设。统筹职业教育规划与建设,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继续扶持建好现有的省级示范性学校,新建一批省级骨干高职(技师)学院和一批省级示范性中职(技工)学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重点建设好一所骨干示范性中职(技工)学校。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办好县级职教中心。 2.全面推进校企合作。研究制定推进校企合作政策,形成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的制度性保障。以区域优势产业为依托,以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为龙头,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不断丰富职教集团办学内涵,实现校企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通过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参与方式,建设一批对接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推动职业教育产学研有机结合。 3.努力提升职业院校办学水平。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省内领先、全国一流的职业教育特色专业。以特色专业建设为龙头,带动全省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提升。 (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与创新水平 1.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着力强化人才培养工作,大力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及团队、基础课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等基础建设,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创新团队和现代化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基地,力争在国家质量工程等重大项目中继续保持全国先进行列。 2.加快高水平大学与重点学科建设。大力支持“211工程”和“985工程”高校的配套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对我省的支持,着力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学科,重点发展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明显优势的新兴交叉学科,加快发展应用学科、高新技术与工程学科,全面提升我省高校的学科实力与水平。以此为基础建设若干所省属高水平大学。 3.着力增强高校服务社会能力。坚持以社会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及实验资源等优势,进一步健全机制,创新模式,大力推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积极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努力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基地及成果转化平台,促进高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使高校成为富民强省的科技引擎与人才高地。 (七)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1.构建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发挥省属师范院校在教师培养中的作用,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整合师范教育资源,建设一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依托省内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和相关本科院校,构建中职教育专业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创新和完善农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推进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实施本地“特岗教师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任教。 统筹安排教师培养培训。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规划和适度超前安排本区域各级各类教师的培养培训。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落实按教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额度用于教师培训等政策;将教师培养培训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形成教师培养培训长效机制。 2.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以“国培计划”为引领,“省培计划”为拓展,以远程教育为依托,以市、县、校培训为基础,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薄弱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实施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开展班主任和辅导员培训。 完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培养与考核制度。2015年前完成对全省中职学校专任专业课教师的轮训。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制定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评定及管理办法。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和聘请行业、企业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的制度。开展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培养、教学名师遴选和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建立名师(名专家)工作室,发挥名师和行业专家在教师培养、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中的作用。 以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创新人才为重点,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芙蓉学者计划”、“高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力度,力争一批优秀人才入选国家“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培养和造就若干名国内领先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和能领导本学科进入国际先进水平的领军人才。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培育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启动“名师、名校长、教育家成长计划”。 (八)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 把教育信息化纳入“数字湖南”建设体系,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特别是城乡之间的教育信息化差距。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实现“数字湖南教育”目标。 1.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湖南教育网络中心,统筹整合各类教育网络基础设施。以县市区为单位整体推进中小学信息化基础建设,逐步实现校校通宽带、班班通网络;建设省、市、县、校四级互联互通的基础教育资源网络体系。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基础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以基于互联网的“职教新干线”学习平台建设为引领,建设优质共享、交互式的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资源库。以普通高等学校数字资源中心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高校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 2.加强教育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各级教育“数据中心”建设,建设省级教育管理基础数据库,基本建成省级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网站发展,重点建设省级教育门户网站;加强教职工信息技术培训,提高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加强学生信息技术教育,提高学生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学习、交流、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网络,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信息技术普及教育,提高全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三、发展任务 强化政府统筹职能,以战略重点为抓手,以优化资源配置为主要途径,创新统筹机制,提高统筹效能。全面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统筹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九)巩固提高基础教育 1.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责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并以县域为单位整体推进,切实加快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步伐。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依托乡镇(街道)并以托幼机构为中心,建立完善科学育儿指导与服务体系。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2.义务教育。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促进教育资源合理流动并向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到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5%,弱势群体义务教育水平明显提高。2020年,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域内基本实现均衡发展,县域间义务教育差距明显缩小,教育均衡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3.普通高中教育。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优化学校布局,实现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积极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尤其是大湘西地区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消除薄弱学校,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发挥示范性高中的引领作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加强实验教学、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不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普通高中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和以质量为核心的发展性评价机制。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等方面的指导。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通过探索创建综合高中、特色高中,推进办学模式多元化改革;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含中职)教育。 (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1.加大政府统筹力度。加强职业人才需求预测,引导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并主动进行专业结构调整,形成一批就业岗位指向明确的中、高等职业教育精品专业。 2.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方式改革和弹性学习制度建设,实现区域内同层次职业院校学分互认和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的沟通。完善“双证书”制度,促进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衔接。扩大高职院校招收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范围和规模。 3.构建职业教育质量监控、评估与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多方参与的职业教育综合评价体系。完善职业院校学生技能竞赛制度和专业技能抽查制度。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和扶持涉农专业建设,加大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重点抓好农村青年职业农民的培养,建立免试入学制度和弹性学制;扩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覆盖面,增强服务“三农”能力。 (十一)稳步发展高等教育 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促进公平”的原则,加强战略研究和科学规划,统筹各层次、各类型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1.全面加强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加强高水平大学和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鼓励长株潭城市群高校加快发展,扶持民族地区和偏远地区高校发展。引导高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需求,不断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切实增强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全面实施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计划、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医师等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继续建设一批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着力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与拔尖创新人才。加强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团队和产学研合作基地。鼓励和支持高校教师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切实加强教师教学业务工作的培训与考核,认真落实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的教学制度。加强高校办学条件监测和办学行为监管,探索建立高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机制,努力构建具有湖南特色的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和科研创新体系。 2.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加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投入力度,引导高校教师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力争若干项目进入“国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决策咨询的有机结合,鼓励高校为党和政府工作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十二)加快发展终身教育 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托和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广泛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探索构建教育阵地网络化、社区教育数字化、施教对象类型化、教育形式多样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发挥有关部门(单位)、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全省终身教育教学网络平台、管理平台、终身学习支持服务平台,健全终身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协调机构,加强组织管理与统筹协调。建立多渠道的终身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终身教育示范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向社会开放学习资源,鼓励中、高等学校实行灵活开放、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依托有条件的教育机构组建开放大学。建立完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相互沟通的体制机制。 (十三)扶持发展民族教育 全面提高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族地区教育投入和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力度。积极鼓励与扶持民族地区调整中小学布局,重点扶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提高实验教学、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等课程教学装备水平,全面巩固提高“普九”水平。大力发展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建设一批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民族地区高中阶段助学政策。加快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制定实施民族地区师资专项培养培训计划,建立完善教师定期支教、交流与挂职培训锻炼制度,着力提高民族地区师资和管理队伍素质。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捐资扶助民族教育。积极做好援藏援疆工作,办好西藏班、新疆班。加强高校民族预科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预科教育质量。 (十四)关心支持特殊教育 1.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市州政府统筹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5年,每个市州举办一所有一定规模的特殊教育学校,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可以委托市州内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 2.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建设特殊教育学校。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十五)重视社区与家庭教育 1.建立社区教育体系。制定社区教育服务政策措施,推动社区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社区教育服务功能,积极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社区内各类文化、科技、体育场所和公益设施要免费对中小学生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社区教育平台建设,积极创建社区家长学校和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咨询站)。 2.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建立学校、家庭与社区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功能。强化家庭教育责任,增强家长作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注重家长言传身教、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作用。建立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家庭教育教师队伍,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各项主题活动,丰富家庭教育内容。开展创建家庭教育示范县市区活动。 四、体制改革 (十六)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1.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全面发展、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鼓励个性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树立开放办学观念,加强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学校与科研机构合作以及中外合作,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2.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的原则,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人才辈出的局面。基础教育要深入推进课程改革,积极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习惯。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职业教育要以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积极整合教育、科技、产业培养资源,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生产实习实训,努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高等教育要以培养高层次、高质量、创新型人才为重点,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积极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建立高校教学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构建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产学研合作育人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3.改革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克服单纯追求学历的社会用人倾向,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造良好环境。 (十七)办学体制改革 1.深化公办学校体制改革。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重点参与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办学。探索公办学校通过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模式,扶持薄弱学校发展。促进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多种投入方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举办等形式办学。加强独立学院管理,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 2.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将民办教育依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兴办教育。 切实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积极探索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在示范性幼儿园、高中和职业院校规划建设中,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幼儿园和学校。 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审批准入制度。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推进监事会制度。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完善对民办高校委派党委书记和政府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十八)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教育管理体制。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明确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职责,健全各级各类教育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教育管理上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应责任。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逐步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2.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强化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管评估和公共服务职责,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政府教育决策调研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质询等程序和制度。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拨款、信息服务、督导评估和必要的行政措施进行管理,逐步形成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3.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支持、培育并规范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在教育决策咨询、质量评价、考试认证、国际交流、信息化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作用。 (十九)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1.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考试社会化途径。根据考试与招生相对分离原则,构建由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考试招生机制。建立完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坚持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深化考试内容改革,重点突出对素质和能力的考查。完善政府考试招生监督职能,加大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安全保障力度。加强教育**与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2.完善中小学入学和考试招生制度。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和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入学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选拔考试、测试和面试。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完善初中升高中考试招生方法,全面实施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制度。建立完善评价机制,完善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和办法,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实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或根据学业考试成绩注册入学,探索普通高中学校与中职学校相互沟通的办法。 3.深化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方式和录取办法改革。改革完善自学考试制度。 (二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1.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力和责任。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2.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依照章程管理学校。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探索教授治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和学生校内申述调解机制。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资源共享和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升高校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强社会和专业机构对学校的评价与监督,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3.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健全校务会、教代会等校内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机制,支持组建社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聘任制。规范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依法完善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理事会制度。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教职工的民主参与权。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进行学校管理方式改革试验。 (二十一)扩大教育开放 1.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范围,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引进国际教育投资基金和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水平。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好中外合作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强与国外境外大学合作,积极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进一步做好来湘留学工作,不断提高来湘留学生的层次、比例和培养质量。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来湘服务。 2.引进和培养国际化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国家留学基金地方合作项目的优势,高等学校以建设重点学科、中小学校以开展外语教学为重点,选派教师和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研修和交流。积极引进国外高校的知名专家和外籍教师。鼓励高校提高具有境外学历背景的教师比例。利用港澳台地区教育资源,搭建教育交流与合作平台,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人才。 3.积极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培养汉语国际推广人才,开发相应课程教材,积极开展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建设好国际汉语传播基地,继续办好“汉语桥”世界大学生中文比赛,扩大湖湘文化和湖南教育影响力。积极开设“孔子课堂”,创建“孔子学院”,提高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二十二)推进长株潭城市群教育综合改革 根据“两型社会”要求,以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教育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为手段,以促进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为核心,积极开展教育综合改革。 1.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开展以政府投入为主、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试点,探索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探索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和模式,着力统筹城乡学校布局统一规划、资源均等配置、教师有序流动,率先实现长株潭试验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调整和优化高中阶段学校布局,探索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发展途径。 2.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探索职业教育园区建设新模式。以长沙、株洲职教园区为重点,统筹职教资源,建设一批资源共享的区域性公共实习实训基地;优化配置长株潭区域职业教育资源,推动区域职业教育集群式、集约化发展。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探索在长株潭城市群建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制度。 3.探索高等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探索区域高等学校资源共享的方式和途径,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增强高校服务能力,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建设一批相关专业学科,提高长株潭高校群在全国的竞争优势。开展扩大省政府高等教育统筹权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试点。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教育基地。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提高教师待遇。采取优惠政策措施,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改善教师居住条件,将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予以保障;加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 2.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和教师调配管理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档案管理、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全面落实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 深化职业院校和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统一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序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中小学和中职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建立教师、管理人员和校长的对口援助、定期交流和定期轮换制度。推行校长职级制。 3.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引导教师教书育人、敬业爱生、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考核、监督、奖惩机制。加大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力度。 (二十四)保障教育经费 1.改革和完善经费投入体制。健全和完善以政府为主的教育多元投入体制。研究制定全省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采取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办学成本、鼓励社会捐赠、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2.依法增加政府投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依法建立确保财政性教育投入增长的监督、检查机制,研究制定教育投入监督条例,明确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和监督措施。各级政府每年要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2012年前,继续执行建设教育强省投入政策。其中,市州、县市区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同口径提高1至2个百分点,省本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在保证省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投入、新增政策性人员经费和国家规定省级配套的项目经费之外,每年年初预算比上年递增20%。要确保2012年国家按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分解到我省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落实到位。每年各级财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部分,按年初预算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用于教育。参照“普九”化债模式,对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债务进行分类,积极化解教育债务。建立健全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建立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总额的3%、1.5%足额征收和拨付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比例;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建立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受教育者分担培养成本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办学成本、物价变动情况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制订教育捐赠管理办法,落实捐赠者优惠措施,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和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捐资办学。积极利用外资。开拓教育服务、科技开发等筹措教育经费的途径,鼓励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对学校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完善经费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公开的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调控和导向作用。完善高等教育拨款考核评议机制,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平性。建立均等化义务教育经费分配机制。建立标准拨款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非义务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公开政府经费分配标准和办法,提高透明度。优化分配结构,科学确定各级各类教育政府投入比例。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经费分配向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加大对提高教育质量、创新人才培养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提高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教师培训经费的比例。 5.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和使用效益评价、考核机制,推进学校财务决策民主化。加强学校预算管理,严格大额经费使用集体决策制。建立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评和问责机制。加强教育财务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提高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逐步由政府委派。加大审计力度,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大额经费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提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建立健全对高校和市州、县市区财务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形成比较完善的覆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 (二十五)加强教育科学研究 积极探索教育发展规律,以科学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推动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规律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系统性专题研究,为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理论支持。 1.加大对教育科研支持力度。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教育科研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教育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加。把教育科研人员培养培训纳入全省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设立教育科研工作专项经费,重点支持重大教育政策专项研究。 2.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加强教育科研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科研为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创新实践提供专业引领和指导服务的职能。把教育科研工作作为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推进教育科研体制创新。科学总结、积极推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经验。 (二十六)推进依法治教 1.进一步推进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完善地方教育立法。适时修订《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教育立法进程,及时制定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 2.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规范教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教育行政裁量行为,健全教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教育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努力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参与和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的良好局面。 3.扎实推进依法治校。积极推进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强化学校依照章程和制度办事的意识,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保证章程和制度的实施。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活动。加大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 4.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等教育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 5.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把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行政管理、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完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考核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制度和教育强市(州)、县(市、区)督导评估考核制度。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督学责任区制度、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健全督导检查限期整改制度和督导检查结果公布制度。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不断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明确和坚持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教育强市(州)、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人,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围绕建设教育强省的总体目标,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联系教育点的制度和有关部门的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相关的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扩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2.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学校领导干部队伍,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重视抓好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探索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党建工作新形式、新路子。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 3.进一步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做建设教育强省的积极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尊师重教的积极性,动员和引导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为教育服务的水平。加强公共文化教育设施建设,免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重视和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确保校园安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全社会加强对建设教育强省的宣传,积极倡导先进的教育观、科学的人才观,着力营造尊师重教、推动教育优先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