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二章 任务
学术委员会遵循国家有关教育法令、法规和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务实的精神开展作。其主要任务为: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以及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3. 评审、指导基地的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
4. 考察、认定基地的研究实验区、点、校;
5. 审议、协调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推动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6. 审议增补基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聘请兼职研究员;
7.基地人员职称评审及出国人员选派进行评议咨询;
8. 对基地和接受委托的重大成果进行评审、鉴定、验收;
9. 评议、审定基地有关研究方面的重要奖励工作;
10. 对基地成员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重要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三章 委员
1.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从省内外范围聘请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从事农村教育研究专家任学术委员。
2.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本校学者2人,外单位学者5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要有适当的中青年学者。
3.学术委员由基地推荐,征询预选委员单位的意见及本人的意愿,填写委员登记表,报学校社科处审批备案后颁发聘书。
4.委员的职责: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2)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基地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基地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委员的权益:
(1)参加基地的研究、讲学、培养人才的工作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2)获得基地的信息资料;
(3)基地为委员进行研究实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
1.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2. 由委员推选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人。
3. 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遇重要事宜研讨时,视情况决定会议形式或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联络、征询意见。
4.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有关事宜,由基地的有关部门负责承办。
5. 学术委员外出一年以上或因故长期不能参加工作和活动,需向基地报告、请假。
第五章 附则
1.本章程需报校院以及校社科处备案。
2.本章程解释权属基地。
3.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
4.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