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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基地——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05 来源:未知

为了加强本基地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本基地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原则

本基地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04]67号)和《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科大政发[2004]118号)的文件精神。

二、资产管理范围

本基地资产是指本基地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定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上级部门拨给本基地的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政策规定、运用学校和基地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济法律确认为本基地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资产管理规范

(一)本基地负责人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

(二)本基地资产管理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基地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侵占和变象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三)购置珍版图书、设备仪器、材料等,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严格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实施,并实行构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四)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档案制度;损失赔偿制度。

(五)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征得本基地负责人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

(六)本基地由基地负责人指定两名国有资产兼职管理员,一名负责资产的保管,一名负责资产台帐的管理。

(七)对资产造成丢失或损坏的,本基地视情况追究其责任,直至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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